浙江瑞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補助暫行辦法》發布!
- 分類:行業政策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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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通知中對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管理提出多條管理規定,并提出,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溫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且已在市發改局備案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瑞安市市域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供電局報裝完成裝表送電的自用充電樁的個人消費者給予政府補助。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已經部門驗收并投入運營,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補助,補貼標準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類補助;個人消費者建設自用充電樁給予一次性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
浙江瑞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補助暫行辦法》發布!
【概要描述】通知中對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管理提出多條管理規定,并提出,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溫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且已在市發改局備案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瑞安市市域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供電局報裝完成裝表送電的自用充電樁的個人消費者給予政府補助。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已經部門驗收并投入運營,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補助,補貼標準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類補助;個人消費者建設自用充電樁給予一次性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
- 分類:行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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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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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瑞安市發改委發布關于印發《瑞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通知中對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管理提出多條管理規定,并提出,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溫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且已在市發改局備案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瑞安市市域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供電局報裝完成裝表送電的自用充電樁的個人消費者給予政府補助。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已經部門驗收并投入運營,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補助,補貼標準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類補助;個人消費者建設自用充電樁給予一次性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
原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明確部門職責,形成推進合力,主要分工:
市發改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以及對享受財政扶持政策的充電設施經營企業的審核;牽頭編制充電設施專項規劃;負責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審批;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政策制定、補助審核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資金籌集和預算安排工作。
市資規局負責充電設施用地的統籌、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建設充電設施的規劃審批。
第二章規劃布局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統一標準”的原則,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遵循“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慢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逐步在市域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服務網絡。
規劃建設的各類用途的停車場充電樁(站)應按以下要求配置:
(一)鼓勵在各類旅游景區、康養度假地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國家4A級以上景區建設充電設施車位比例不低于15%,實現全市各高速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全覆蓋,充電車位比例不低于10%,并根據車流量逐年提升。
(二)擁有停車場的各級機關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建設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車位比例不低于12%。
(三)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點等城市人口集聚區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于20%。
(四)落實新建居住小區配建要求。落實好國家對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規定。加大配建力度,建成區新建住宅停車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五)既有建筑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公交站場、道路停車位等建設充電設施,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實施。
第三章建設管理
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規?;?、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升服務水平。
充電設施運營商應具有相應的資質,應向用戶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通用充電設備。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依照《公司法》注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
(二)企業信用良好;
(三)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隊伍,能夠及時、有效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服務;
(五)已建立或承諾將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平臺,并承諾按規定接入溫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
(六)市發改局認為其他需要的資料。
第四章補助政策
補助對象和標準。
(一)補助對象
1.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溫州市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且已在市發改局備案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僅限于社會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另行補助);
2.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瑞安市市域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供電局報裝完成裝表送電的自用充電樁的個人消費者。
(二)補助標準
1.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已經部門驗收并投入運營,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補助,補貼標準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類補助;
2.個人消費者建設自用充電樁給予一次性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由市供電局以充值方式劃入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電表賬戶,個人消費者需提供本市域范圍內購車發票。若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采用專變供電的,自用充電樁個人消費者憑購車發票、現場照片、物業確認證明等相關材料,經現場核實后,市供電局將補貼直接充值到充電樁專變賬戶,由個人消費者與物業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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